解析:
若丈夫未告知妻子便秘密借款以满足家庭所需的日常开销,此项借款应视为婚内共同债务。
然而,当债务额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时,则应认定为丈夫的私人债务,不过这需在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支撑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明确同意之意的情况下方可成立。
倘若丈夫背着妻子借贷,待妻子日后知晓并予以认可,那么这笔借款便可视作婚内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