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下述条目可被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中不忠行为的确凿证据:
首先,聊天记录,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可获取其配偶与婚外第三者之间的过于直白或者能够明确证实存在婚外情的聊天信息;
其次,录音录像等视觉和听觉证据,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录音或录像设备将另一方与其婚外第三者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行为完整地记录下来,并以此作为呈堂证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