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这是可行的。
《公司法》并未对认缴资本的实际支付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这完全交由公司内部章程来规定。
因此,若需提前交纳认缴资本,这只能是经过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或是全体股东进行充分协商后作出的决定。
当然,个人也有权利自行选择提前交纳。
但若未经协商或与公司章程相悖,要求提前交纳认缴资本,股东有权予以拒绝,只需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交纳即可。
自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度以来,股东仍须依据其认缴的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支付认缴资本,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然而,认缴资本并非越多越好,应根据自身实际能力合理认缴。
如若在实际支付过程中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认缴资本,同样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