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确认遭受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述原则:
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时,需要根据受害者自身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或其伤残等级,并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确认遭受伤害之日起依照20年为期限进行计算。
若受害者年龄超过60周岁,则每增加1周岁便会减少1年内赔偿年限;
如果受害者年满75周岁,则仅按5年内赔偿年限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