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程序中,时限为二年。
此期限应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应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若该文书明确规定了分期履行义务的情况,那么,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也将被视为起算日期所在;
若法律文书并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的话,其起算日期应当为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