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如何解冻被冻结的财产,有两种合法途径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式就是在审判程序进行中,无论是在判决结果公布之前还是之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通过有效的调解达成共识,或者能够获得原告的谅解同意,就可以由原告向法院提交解冻申请。
经过法院细致的裁定后,这种情况下的财产冻结是有可能得以解除的;
而第二种方式则是,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或者判决公布以后,只要被告已经完整地履行了其应尽的偿还债务义务,那么法院就必须在结案后的规定期限内解除对相关财产的冻结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