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时效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若当事人已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事项时起的一年之内,即可启动撤销权程序;
其次,涉及重大误解的相关方,其撤销权行使期限则为从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事项之日起的九十个自然日以内;
最后,若当事人受到胁迫,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同样为一年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