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法定代表人基于执行职责而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时,应由所属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法定代表人仅可在公司章程所明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这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是完成自身岗位职责;
二是执行公司的决策。
在此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代表了公司整体的意志,倘若由于代表职务之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则相关当事人应当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法定代表人超越了自身职能且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进行外部活动,无论公司内部章程对此如何规定,公司均应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负责,赔偿法定代表人为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但是,公司仍有权依据公司章程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