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之处在于:
首先,二者在成立以及生效的时间点上有所不同。
对于诺成合同而言,自双方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到一致(也就是达成合意)之时起,合同便宣告成立了;
而实践合同则需要在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共识之后,进一步在标的物交付等事项得到落实后,方能视为合同正式订立成功。
其次,在规定当事人应尽义务的层面上亦有所区分:
在诺成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被视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若未能按期履行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尽管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的给付事项也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但这并非当事人所负有的主要义务,而是属于先合同义务的范畴。
如果违反此类义务,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会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