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子女是被允许改变母亲的姓氏的。
然而,在孩子尚处于未成年阶段时,更名所必需征求得到的同意不得仅限于其中任何一个监护人的单独批准,而必须是所有监护人都必须给予认同才可令该名更改得以实现。
若孩子已经成年,那么他们便拥有了自行决定是否更改姓名的权力。
进一步细致地去阐述,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例,由于此类人群缺乏将自身真实意愿表达出来的意愿能力,故而其姓名权应被视为在监护人手中执行,或者经过监护人同意之后由自己来执行。
至于受限制民事行為影响的未成年人,问题的复杂性将会体现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明确表示,当父母二人关于十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产生争议时,需考虑到该子女的个人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