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当事人之间就借款事宜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时,在债权人向债务方发出催款通知之后,自该通知生效之日或者宽限期限结束的第二天起,债务人便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责任。
关于逾期利息的处理方面,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若当事人对此已有约定,那么所约定的逾期利息不得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范围;
倘若双方对本金及利息问题皆未作任何约定,则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标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仅仅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则应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标准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