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二者并不能兼而有之。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由协商确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按照何种标准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或者商议明确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量方式。
原因在于,每一次侵权行为均只能引发一项侵权事项,且一故而生唯一损失,因此,若某方主张违约责任,其便无法提及损失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