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赔偿事项方面,其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1.如果是由于合同工程本身遭受损害、或是由于该项工程导致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是将用以施工的原材料以及待安装的设备运送至施工现场时遭受的损害,则这些均需由发包方全权承担责任;
2.若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相关人员伤亡情况发生,他们的所在单位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3.对于承包方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停工所带来的损失,也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在停工期间内,如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必须留守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以及保卫人员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发包方承担;
5.至于工程所需进行的清理与修复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同样应由发包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