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夫妻双方离异后,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那么男方便拥有了探视子女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探望权”。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男方的探望权可能会被中止,直到相关情形得到缓解或者消除为止。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探望权人本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些疾病可能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再次是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探望权人和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严重恶化,且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探望时;
最后,当出现其他任何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时,也可视为中止男方探望权的合理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