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后不探视孩子,女方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力行使态度。但孩子的存在,两个人应该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探望权从法律与情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权利,只要身份关系依然存在,探望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
离异的夫妻在正常情况下反而会更加关注对于孩子的亲情维系,安抚孩子因为父母离异而受伤的心灵这是一个长久的过程,而且比较棘手的就是有些人离异的同时也再也没有机会见到自己的亲生孩子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阻挠行使探视权如何处理?
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让探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法律规定中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时,对于子女的抚养权约定事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合法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其作为一种特定亲权,如何行使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法律只规定不得阻挠,对于当事人态度上拒绝行使的没有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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