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特别人格权涵盖了诸多权利,例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等。
相较于“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则是其对称概念,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所享有的,以生命、健康、名誉、隐私、肖像等个人人格利益作为客体的人格权。
人格权,顾名思义,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了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
人格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两类。
其中,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信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