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需要审视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面积的比例情况。
若其低于约定的3%,则应当以合同约定价格结算房屋总价;
若超过此标准,那么对于多收取的房款应予退还给购买者。
如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且误差在3%以内,则超出部分将按照实际增加的面积进行计算,并由购买者补足购房款。
然而,当误差超过3%时,购买者仅需追加3%的房款,而剩余的3%以上部分则由开发商承担支付责任。
若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误差在3%以内,则售房单位应按照实际减少的面积向购买者退还相应款项。
但若误差超过3%,购买者有权选择退房或按照实际减少的面积要求售房单位退还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