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人并非负有无穷无尽的连带责任。
法人具备独树一帜的财产权,其依法以其全体财产来为公司债务背书,所有的债权自然而然地也由公司所享有。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法人被赋予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在进行注销程序之时,法人的主体资格便告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