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侵权法中,无过错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首先是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免责;
其次,当受害者自身存在过失时,也可以成为免责的理由;
再次,如果是由第三方的过失所导致的损害,同样可以作为免责的依据;
最后,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得到受害者同意等情形,即使对他人造成了损失,由于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不具有违法性,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