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的过程中,对于尚未登记设立产权证明的房地产,夫妻双方有权利进行自由协议来确定分配事项,如若协议未能达成共识,则应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并请求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据客观事实,依法合理地决定由哪一方暂时取得该房地产的使用权,但是不会直接将其判定给任何一方所有。
直到相关部门颁发了产权证明后,再行向法院提出申请,此时法院将有权力依法判决此房地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