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那么他并非是失信之人。
但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相关义务之经济实力却故意拒绝依照裁决或判决执行的情况之下,方能称之为失信被执行人。
简而言之,失信被执行人即是具备履行能力却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之义务的被执行人,亦被俗称为“老赖”。
对于那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自身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予以纠正:
(1)本不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失信信息的记录与公布存在不准确之处;
(3)失信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