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船员由于突发意外而失去联系、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经过相关公权部门确认认为其生还可能性极低时,当事人亲属向法院申请宣布该人死亡时将不再受限于二周年这一期限。
当海上发生意外事件时,其调查工作通常由海事部门负责进行。
在此情况下,海事部门有权力依据对事故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果,确定失踪人员已经丧失生命迹象。
如此举措实际上是突破了正常情况下关于意外事件导致人员失踪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二周年限制。
这一变革使得那些经常处于危险环境中的船员家庭成员能够更迅速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