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现象,如经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规定范围内的利息,皆可视为合法的利息收入;
然而,若超出此界定,则以超过部分的利息仍属高利贷性质,触犯各类相关法规。
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设定,原则上应由双方自主协商予以确认。
但须注意的是,若双方共同商定的利率已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限,债权人有权不予偿还相应款项。
若借款合同中并未就支付利息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则可视作无息借款处理。
若借款合同关于支付利息的条款表述模糊不清,且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则应依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来确定实际利息。
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通常被视为无息借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