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后出售婚前所购房产并再次购买之房屋的分配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若婚后新购置的房产仍登记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名下,则该物业便属于出资购房的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此类房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婚后重新购置的房产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登记,那么该房屋就构成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然而,在法庭审理财产分割案件时,对出资方应给予适当的倾斜性待遇并予以更多的分割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