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背负债务的期间内,若公司采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以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或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并最终通过法院途径提起追偿诉讼。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公司面临解散事由时,应当自该等事由发生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自主完成清算工作。
如若在期限届满后仍未启动清算程序,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了清算组,却故意拖延清算进程,甚至存在违法清算的情况,且这种行为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还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