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适当的情况下,向法庭提交延长开庭日期请求并非不可能实现,此类情形通常缘由以下原因:
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相关方由于正当且必要的理由未能准时出席庭审现场;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提出回避申请;
庭审期间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或需调取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亦或是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重新鉴定、勘验,甚至是补充调查等工作;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延期处理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