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若人民法院发现有第三方对于当事人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却未曾提起诉讼时,无论原告诉求是否支持追加此第三方,人民法院皆应依据职权主动通知追加相关人员参与诉讼程序。
然而,当此第三方已经明确表达出将放弃他们在实体法上的权益时,则无需强行追加;
反之,如果该第三方既不愿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同时也未曾放弃他们在实体法上的权益,那么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方。
在此情况下,即使该第三方并未实际参与诉讼程序,也不会对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及依法做出判决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法院追加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的,应该使用通知书的形式。对于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追加原告或被告申请,如果法院经审查,申请追加的理由不成立的,则使用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