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被征收人选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则房屋征收部门需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近期发布的、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及同类住宅相匹配的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为期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用。
2.若被征收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若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需要自行寻找住所,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近期发布的、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及同类住宅相匹配的租金参考价格,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