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权人依据书面借款协议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法院对该借贷行为的确认持保留态度且决定不采纳其为证据,债权人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策略来证实借款事实:
首先是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支持,如银行借款转账凭单、电子邮件往来、手机短信、录音视频以及第三方人员的目击证词等等,这些证据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运用,以进一步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可信度;
其次,债权人可以通过保存多次口头催收未果的记录,以此作为借款事实存在的有力证据;
最后,如果有多位证人亲眼见证了借款行为的发生,债权人可以积极寻求他们的帮助,收集证人证言,以进一步强化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