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有一方独立购置的奢侈品,通常情况下将会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并且在进行离婚诉讼时,需对其进行相应的分割处理。
然而,如果这些奢侈品是由其中一方以示爱情之情而专为另一方购买的话,鉴于这些商品属于可移动的物品,一旦正式送出便意味着完成了所有权的转让,也就意味着它们将归属于受赠者个人所有,故而在离婚过程中,这类赠送的物品将无法进行分割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