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逝者无子嗣的情况下,其遗产处理方式多样,既可选择捐献予社会公益事业,也可不经遗嘱留存给指定的亲人,更可按照法律规定由特定人员继承。
在此种情形下,已故者的配偶与父母(包含有合法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养父母)将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财产分配。
原则上来讲,在同一顺位的诸位继承人之间,所有遗产应予以公平、平等地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