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贷款方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借款本金及到期应支付的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中的明确规定,贷款方还拥有合同法赋予的对借款方如何使用借款的监控、监督权力;
再者,在必要时,贷款方可向借款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修改借款利用方式等措施。
然而,除此之外,作为借款方,也须根据合同约定向贷款方定期提交相关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相关信息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