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当事人再次申诉程序的阐述,应当在所涉及的判决、裁决以及调解文书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
对于申请再度审理案件的期限,我们需要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送最终裁判文书的日期开始计算,截止到再审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再次审理申请为止。
在此过程中所包含的时间区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则限制。
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决、调解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再次申诉。
申请再审的期限自法院发送最终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至再审申请人递交申请为止。
此期间固定不变,不受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则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