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定期偿还的民间借款事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逾期将无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有定期还款约定的民间借贷,若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并出具了无具体还款日期的欠款凭据,那么应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止,自收到该欠款凭据的次日起,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新的时效期仍为三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