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明确界定的三种解决途径:
首先,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其次,倘若由于国家原因而必须收回土地及其上所有建筑时,应对业主给予适度赔偿;
最后,若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且按照法定程序未获得批准(即需出于社会公众利益考虑收回该土地的情形),则国家将依法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然而,针对地面建筑所剩市场价值,将会进行相应核算并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