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伪造委托书是严重违法行为,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此类文书毫无法律效力可言。
通常来讲,一份有效合法的委托书应遵守以下几个必备要素:
第一,委托书的签署双方必须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委托书的订立过程与法律规定无任何冲突,同时委托书的内容亦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必须体现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愿。
它应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明确指定当事人的特定授权事项以及诉讼代理人应负担的代理权限范围。
如果有诸如要求诉讼代理人放弃或者变更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调解申请或者提出反诉等特殊授权情况出现时,应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特别阐明,同时委托书上还须加盖委托人以及代理人的亲笔签名或印章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