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女方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终止妊娠的自由裁量权,这反映了其所拥有的生育自主决定权。
同时,如果夫妇之间因为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致使情感确已破裂,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经过充分的调解工作后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应当依法批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