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雇此员工的具体原因详述如下:
首先,此名员工同本公司无就业关联关系;
其次,侵犯财产罪是唯一一个完全以个人名义提出诉讼的罪名;
第三,涉及案件的有关组织结构为个体私营形式;
再者,与之签订合作协议的对象并非受害方组织的成员;
此外,签定承包合同的相关人士也非受害方组织的成员;
最后,以挂靠方式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同样不属于受害方组织的成员;
另外,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