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拘留所收到被拘留人员时,应严格按照规范对其身体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各类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对于被拘留者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任何形式的现金,都将由拘留所按照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并进行统一妥善保管。
同时,我们也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违规物品以及可能与案件存在关联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移交相关拘留决定机关进行依法定程序处理。
当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之时,他们身上的所有财物,包括但不限于金钱、手机等个人物品,均会被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扣押,而并非允许他们携带这些物品进入拘留所。
在拘留所内,手机等通讯设备必须上缴,除生活必需品外,如需拨打电话则需向拘留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