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到的第三方当事人,是指在已被启动的诉讼过程中,对于他人之间所进行的诉讼标的具备完整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关联之人。
在诉讼程序中,该类第三方当事人拥有独立的诉讼身份,既区别于共同诉讼人的角色定位,亦有别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者,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范畴,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关于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从而使自己成为正式的当事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与原告基本相同;
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可通过申请方式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且在判决结果判定其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时,该类第三方当事人同样有权提起上诉,
然而,在一审阶段,他们并无权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亦无法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