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置土地确权纠纷之时,双方当事人均可采纳协商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若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达成协商,亦可寻求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级人民政府等机构进行调解。
若当事人仍不愿意接受协商、调解或者虽然经过协商、调解但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同时也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此一来,既能有效节约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又能提升事务办理的效率与质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