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相关规定。
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之后,发包方有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按时足额地将工程结算价款及预留保证金支付给承包方。
值得注意的是,自同一天开始实施之际,建筑领域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最高上限已经从原先的5%降低到了3%。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