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能批准逮捕之后,应对其进行如下处理:
(1)若人民检察院对某项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则须给出具体原因;
如果需要补充调查取证,则需同时通知当地公安局;
(2)当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时,公安局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刻释放相应人士,并及时将相关释放及执行情况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3)对于仍需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并且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遇。
1、被拘留者如无涉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2、若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实施逮捕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应当逮捕的罪行,但因确属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可以考虑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