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乘客在公共汽车内发生的意外摔倒现象,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和界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该事件是由于乘客个人失误或他人恶意行为所导致,例如未注意路面状况、因个人健康问题跌倒,或是遭他人蓄意推搡等,则公共汽车运输企业无需负任何责任;
其次,若该事故系由公共汽车本身的故障或操作不当引发,如紧急刹车、突然转向等,那么公共汽车运营方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若该事件是由乘客与公共汽车双方共同因素所引起,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损失问题,若协商无果,可诉诸法律途径,由法院进行裁决;
最后,公共汽车驾驶员原则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作为公共汽车运营公司的员工,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然而,若公共汽车驾驶员存在明显过失,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