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门店转让纷争在本质上是属于房屋租赁契约纷争中的一个类别。
在面对租赁契约纷争时,我们首先要关注的是该份契约是否针对相关的争议内容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如果并无任何约定,那么我们就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门店转让争议,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门店的转租者并不具备转租的权利却擅自对外转租,那么门店的房东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契约或者判定转租契约无效。
在此情况下,门店的受让方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门店的转租者提出索赔;
2.如果门店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即20年),那么超出期限的那部分将会被视为无效;
3.当门店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对于店内的装饰装修物品的处理问题,首先应当根据门店的租赁协议中所做的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协议中并无相关约定,那么当事人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
若协商无果,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如果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装饰装修或扩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也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