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完全可以,只要满足善意取得的各项条件便可实现。
依照现行法规,若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予受让人,原所有者有权收回其所有权;
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在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下,受让人才可能依法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
(1)受让人在购买这些财产时为善意;
(2)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以及
(3)已通过法定程序完成了应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登记手续,或者未需登记的财产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有权依据上述条款主张并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者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