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需回避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若该人员为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其具有近亲属关系,则必须回避;
其次,如果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存在利益关联,亦须回避;
再者,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也应避免参与此案审理;
最后,如果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同样需要回避。
此外,若上述人员接受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的宴请或礼品赠送,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那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