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侦查单位回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项明文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制度:即对于审理此案的法官、检察官以及负责调查取证的侦查员的回避事宜,应当分别由该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以及公安机构的负责人作出最终决定。而若院长需要回避,则应由该院的审判委员加以决定;倘若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回避,则这一决定权就归属于他们所属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作出决定之前,侦查人员不得中止正在进行的案件侦查工作。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案件侦查期限是多长
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阶段,其时限通常为不超过两个月。但对于某些复杂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案件,经过相关申请和批准后,可将侦查期限适度延长至一个月;若出现特殊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话,侦查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两个月。而当嫌疑人可能因触犯法律被判10年以上刑期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侦查延伸期限仍然未能完成侦查任务,则可再次延长至两个月。
另外,如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重大犯罪行为,那么侦查期限便需重新计算。刑事侦查是指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程序,搜集并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抓捕犯罪分子并在侦查期间对他们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司法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其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制度,此制度主要针对涉案的法官、检察官以及侦查人员等人员进行。对于这些人员的回避,应由相关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决策。例如,若涉及到院长的回避事宜,则由该院的审判委员会负责决定;而如果是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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