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在拥有五年以上完全产权之后方可进行买卖交易。
这类住房被定义为经济适用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便由职工与该单位共享;
且在五年内,此类房产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
而当此类房产在交易过程中,若超出了政府所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则需要额外支付百分之十的综合地价款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