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结婚之前,如果有一方已经购置了房屋并且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且持有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这个房产无疑地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在结婚前,有一方自行出资购买了房屋,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那么这就被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予行为,在此种情形之下,该房屋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有一方的父母全资为他们的子女购买了房屋,并且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出资者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就被视为仅仅是对他们自己子女的赠予,因此该房屋应该被认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就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因此该房屋也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接下来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屋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所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有一方在结婚前签署了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的房屋,如果他/她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并且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首付款支付者的名下,那么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而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则可以由其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